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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重作业“十不吊”原则

时间:2017-10-04 13:53:53 点击次数:185
 

1.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;

 

2. 指挥信号不明、重量不明、光线暗淡不吊;


3. 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,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;

 

4. 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;

 

5. 歪拉斜挂不吊;


6.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件的不吊;


7. 氧气瓶、乙炔发生器等器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;

 

8. 带棱角快口物件尚未垫好(防止钢丝绳磨损或割断)不吊;


9. 埋在地下的物体未采取措施不拨吊;


10. 违章指挥不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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